技術資料
當前位置: Home>可燃氣體報警系統(tǒng)>技術資料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試驗(源引自GB16808-2008)
點擊數: 次 2020-03-27
5.3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試驗
5.3.1 目的
檢驗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5.3.2 要求
試樣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應滿足4.1.3要求。
5.3.3方法
5.3.3.1 檢查試樣高限、低限報警功能及控制輸出點數及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的設置情況。
5.3.3.2 將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使可燃氣體探測器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測量試樣報警響應時 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聲、光信號(包括報警總指示、部位指示等)情況、控制輸出接點動作及計時、打印情況。
5.3.3.3 檢查試樣消音功能、可燃氣體報警聲信號再啟動功能和可燃氣體報警信息顯示功能。
5.3.3.4 觀察并記錄首次報警顯示情況。
5.3.3.5 觀察并記錄后續(xù)報警部位顯示情況。對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的試樣,操作手動查詢按鈕。
觀察并記錄每個可燃氣體報警信號的顯示情況和可燃氣體報警總數顯示情況及可燃氣體報警事件記錄 情況。
5.3.3.6 手動復位試樣,20s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
5.3.3.7 撤除所有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手動復位試樣,20s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
5.3.3.8 對可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延時功能的試樣,檢查其可燃氣體報警延時時間和延時光指示情況。
5.3.3.9 對具有可改變與其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設定值功能的試樣,檢查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查詢情況。
檢驗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5.3.2 要求
試樣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應滿足4.1.3要求。
5.3.3方法
5.3.3.1 檢查試樣高限、低限報警功能及控制輸出點數及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的設置情況。
5.3.3.2 將試樣處于正常監(jiān)視狀態(tài),使可燃氣體探測器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測量試樣報警響應時 間,觀察并記錄試樣發(fā)出可燃氣體報警聲、光信號(包括報警總指示、部位指示等)情況、控制輸出接點動作及計時、打印情況。
5.3.3.3 檢查試樣消音功能、可燃氣體報警聲信號再啟動功能和可燃氣體報警信息顯示功能。
5.3.3.4 觀察并記錄首次報警顯示情況。
5.3.3.5 觀察并記錄后續(xù)報警部位顯示情況。對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的試樣,操作手動查詢按鈕。
觀察并記錄每個可燃氣體報警信號的顯示情況和可燃氣體報警總數顯示情況及可燃氣體報警事件記錄 情況。
5.3.3.6 手動復位試樣,20s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
5.3.3.7 撤除所有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手動復位試樣,20s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
5.3.3.8 對可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延時功能的試樣,檢查其可燃氣體報警延時時間和延時光指示情況。
5.3.3.9 對具有可改變與其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設定值功能的試樣,檢查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查詢情況。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自檢功能試驗(源引自GB16808-2008)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自檢功能試驗(源引自GB16808-2008)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故障報警功能試驗(源引自GB16808-2008)
-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試驗(源引自GB16808-2008)
- 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試驗(源引自GB16808-2008)
- 可燃氣體報警器檢驗規(guī)則(源引自GB16808-2008)
- 報警控制單元選用(源引自GB/T50493-2019 )
- 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源引自 GB/T50493-2019 )
- 現場報警器選用(源引自GB/T50493-2019 )
- 可燃氣體探測器檢驗規(guī)則(源自于GB15322.1-2003 )
- 石油 化工可燃有毒氣體儲運設施(源自于GB/T50493-2019)
- 石油 化工可燃有毒氣體一般規(guī)定(源自于GB/T50493-2019)
- 石油 化工可燃有毒氣體生產設施(源自于GB/T50493-2019)
- 可燃液體和氣體引燃試驗(源自于GB/T5332-2007/IEC60079-4:1975)
- 石油 化工可燃有毒報警安裝(源自于GB/T50493-2019)
- 石油 化工可燃 氣體探測器安裝(源自于GB/T50493-2019)
- 石油 化工可燃有毒氣體測量(源自于GB/T50493-2019)
-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控制選用(源自于GB/T50493-2019)
- 可燃、有毒氣體現場報警器選用(源自于GB/T50493-2019)
- 有毒、可燃探測器選用(源自于GB/T50493-2019)